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总则及附则内容,关乎经济体制与发展方向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此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国家坚持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国家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也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国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生力量,是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基石,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达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支撑。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地发展,是国家长期秉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国家坚持依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国家坚持依法引导民营经济发展,从而更好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法治能固根本,法治能稳预期,法治能利长远 。
国家秉持平等对待的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做到同等保护,推动共同发展,以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国务院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国务院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国务院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还应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国家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对其加强思想政治引领,使其发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坚定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 。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应当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工商业联合会要发挥重要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助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提高服务民营经济水平。
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创造等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参与评选表彰,引导形成尊重劳动的社会环境,引导形成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引导形成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营造全社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营造全社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
国家建立并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展开统计分析,且定期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章 公平竞争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其中包括民营经济组织,能够依法平等进入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还要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以此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举报,该举报针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之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依法处理 。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使其能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这些生产要素包括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还能依法平等使用公共服务资源,并且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在实施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这些政策措施包括政府资金安排方面的、土地供应方面的、排污指标方面的、公共数据开放方面的、资质许可方面的、标准制定方面的、项目申报方面的、职称评定方面的、评优评先方面的、人力资源方面的。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应当公平公正,要依法平等对待各类经济组织,这其中包括民营经济组织。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招标投标属于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也属于公共资源交易,这些公共资源交易都不可以存在限制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也不可以存在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依照职责权限,预防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处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为民营经济组织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投资和创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未来产业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开展转型升级,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按照发展规划,根据产业政策等,统筹开展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的政策措施,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的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
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该项目符合国家战略方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享受国家支持政策。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予以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要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明确风险分担机制,明确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在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在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激励约束作用,发挥宏观信贷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按照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督促引导金融机构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贷款,这些贷款包括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
各级人民政府要提供支持,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也要提供支持,这些支持针对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针对估值,针对交易流通,针对信息共享,还要提供便利 。
国家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二者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
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的适配性,增强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度。
金融机构在授信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在信贷管理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在风控管理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在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金融机构违反了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它单方面增加了发放贷款的条件,它中止了发放贷款,它还提前收回了贷款,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依法要承担违约责任。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使其能够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也能够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以此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
第四章 科技创新
国家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国家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使其在推动科技创新中积极发挥作用,使其在培育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使其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据国家战略需要,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参照世界科技前沿,加强基础性研究,加强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开发共性基础技术,开发前沿交叉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催生新产业,催生新模式,催生新动能。
引导非营利性基金,使其依据法律规定,对民营经济组织给予资助,用于开展基础研究,开展前沿技术研究,开展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平等提供技术创新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民营经济组织要依法合理使用数据,民营经济组织要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要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要增强数据要素普惠性,要增强数据要素安全性,要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国家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国家强化标准制定的社会监督。
国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服务和便利,这些服务和便利体现在科研基础设施、技术验证、标准规范、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 。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新技术应用,开展新技术应用试验,开展新产品应用试验,开展新服务应用试验,开展新模式应用试验,发挥技术市场作用,发挥中介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多种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投资时,依据商业规则自愿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原则协商来确定。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知识型人才,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技能型人才,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创新型人才,在关键岗位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在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国家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区域、部门方面的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服务,提供多元纠纷解决服务,提供维权援助服务,还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
第五章 规范经营
民营经济组织里有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他们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有关党内法规开展党的活动,在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在发展经济方面积极发挥作用,在扩大就业方面积极发挥作用,在改善民生方面积极发挥作用,在科技创新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贡献力量。
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遵守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遵守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遵守质量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遵守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遵守网络和数据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遵守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遵守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贿赂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通过欺诈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妨害市场秩序,不得妨害金融秩序,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机关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支持民营资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风险防范管理,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做优主业、做强实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民营经济组织应完善治理结构与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以此实现规范治理,还要依法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工会等群团组织依照法律开展活动,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推动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民营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的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腐败的体制机制,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国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国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国家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国家及时预防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国家及时发现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国家及时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
民营经济组织要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营造出诚信廉洁的文化氛围,营造出守法合规的文化氛围。
民营经济组织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区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收支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收支,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方式,促进员工共享发展成果。
探索建立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探索建立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激励机制,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自愿参与应急救灾等活动。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海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习俗,尊重当地文化传统,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服务保障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这项工作中,要依法履行职责,尽到应尽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在工作交往期间,需遵守法律法规,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起畅通且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要及时去听取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这里面包括民营经济组织,还要解决它们所反映的合理问题。
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此时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存在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溯及既往。不过,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公开优惠政策标准,公开优惠政策条件,公开优惠政策申请程序等,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创业的政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创业的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公共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登记机关应当为各类经济组织提供登记服务,这些经济组织包括民营经济组织,登记服务要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涵盖设立、变更、注销等方面,以此降低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
个体工商户能够自愿依照法律规定转型成为企业。登记机关会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指引。税务机关会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指引。有关部门会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便利。
鼓励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支持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科研院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支持科研院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职业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支持职业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公共实训基地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支持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加强职业培训,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产业工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起完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制,搭建了用工和求职信息对接的平台,以此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给予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人才激励政策措施,还要完善服务保障政策措施,要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从而为民营经济组织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支持,为民营经济组织培养紧缺人才提供支持。
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开展执法活动时应避免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或尽量减少这种影响,还要对民营经济组织合理、合法的诉求及时响应并处置。
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的原则来进行。若依法需要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那么这些举措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从轻情形,违法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减轻情形,违法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那么就依照该法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依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进而提升监管效能。
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的行政检查,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应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需及时向社会公开。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尽可能合并或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这些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要及时受理投诉举报,要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以此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了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
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根据失信行为的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若纠正了失信行为,消除了不良影响,且符合信用修复条件,那么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且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此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创造便利条件 。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律师,组织协调公证机构,组织协调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协调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组织协调人民调解组织,组织协调商事调解组织,组织协调仲裁机构,以及组织协调法律咨询专家,让他们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纠纷的化解工作,进而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作用,发挥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提供宣传培训服务,提供市场拓展服务,提供权益保护服务,提供纠纷处理服务。
国家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格局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国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让其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国家加强法律、金融、物流等海外综合服务,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
第七章 权益保护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其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其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民营经济组织拥有名称权,其名誉权、荣誉权受法律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还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他们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若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那么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应当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进行,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进行,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征收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进行。征用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进行。征收、征用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按照法律规定对财产进行征收,对财产进行征用,都应当给予公平的补偿,给予合理的补偿。
任何单位都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可以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可以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查封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财物。扣押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扣押财物。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办理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要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若未违反刑法规定,就不以犯罪论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规范异地执法行为,要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时若需要异地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的权限、条件以及程序。国家机关之间要是对案件管辖存在争议,可以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就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来决定,要是法律另有规定则依照其规定 。
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存在异议,对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也存在异议,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依法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会及时受理有关申诉、控告并进行审查。一旦发现存在违法情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提出纠正意见,提出检察建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因人员变更而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不得以履行内部付款流程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在合同未作约定时,不得因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审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机关的账款支付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事业单位的账款支付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工程,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应当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人民法院会依法及时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进行立案,会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会对该案件进行执行,能依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开展调解工作,以此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并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要严格依批准的预算执行,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协商、调解应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要履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为由违约、毁约,不得以政府换届为由违约、毁约,不得以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为由违约、毁约,不得以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如果因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那么就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来进行,并且要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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